房地產信貸 2026-03-17 10:42:24 來源:深圳市人民政府網站
- 城市:廣東
- 頒發(fā)時間:2026-03-16
- 發(fā)文字號:深府規(guī)〔2026〕2號
- 發(fā)文機構: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實施日期:2026-04-01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guī)章
- 類別:住房公積金
深府規(guī)〔2026〕2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予印發(fā),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建設局反映。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26年3月4日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發(fā)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社會服務機構、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支持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強制性的長期住房儲金。
??本辦法所稱住房主要包括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五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決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市財政監(jiān)督的原則。
??第六條 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國資、市場監(jiān)管、統(tǒng)計、稅務、人民銀行、總工會等部門和組織以及各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配合公積金中心開展住房公積金繳存擴面和糾紛化解等工作,并通過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支持公積金中心開展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等業(yè)務審核工作。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公積金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公積金管委會的成員中,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和住房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
??公積金管委會委員按規(guī)定程序推薦后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條 公積金管委會應當建立嚴格、規(guī)范的會議制度,明確決策規(guī)則、程序、權限和責任,建立決策結果備案備查制度。公積金管委會應當結合住房公積金管理運作實際適時組織召開會議。
??公積金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住房主管部門,負責公積金管委會的會議籌辦、決策事項督辦等工作。
??第九條 公積金管委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jiān)督實施;
??(二)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及動態(tài)調整方案;
??(三)審批住房公積金年度歸集、使用計劃及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年度財務收支預算、決算;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議公積金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積金呆壞賬核銷申請;
??(七)審批公積金中心擬向社會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
??(八)審批需要決策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公積金中心是直屬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yè)單位,由市住房主管部門代管。
??公積金中心是本市法定機構試點單位,應當按照法定機構要求,依公積金中心章程運作。
??第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七)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財務收支預算、決算;
??(八)開展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等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九)擬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擬訂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及動態(tài)調整方案;
??(十一)按規(guī)定開展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等業(yè)務;
??(十二)查處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
??(十三)承辦本市人民政府及公積金管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和決算、第九項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公積金中心提交公積金管委會審議。前款第十項規(guī)定的最高貸款額度及動態(tài)調整方案由公積金中心根據(jù)本市的住房價格、職工購買能力、住房公積金的資金狀況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等擬訂,報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以及本市實際情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開展住房公積金業(yè)務。
??第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信息化管理運作系統(tǒng),采用信息化技術手段提高住房公積金業(yè)務辦理效率。
??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明確、具體、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構建運作規(guī)范化、管理科學化、監(jiān)控信息化的內控體系,強化風險管理,保障資金安全。
??公積金中心應當加強住房公積金業(yè)務辦理和服務質量管理,創(chuàng)新服務模式,建立規(guī)范的住房公積金業(yè)務辦理制度和標準化服務機制。
??第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jù)實際需要,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委托銀行開展歸集、提取和貸款等住房公積金相關業(yè)務,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明確受委托銀行的義務及責任。
??受委托銀行應當接受公積金中心的監(jiān)督檢查和履約評價。受委托銀行存在挪用住房公積金、履約評價不合格或者其他不符合公積金中心管理要求等情形的,公積金中心可以暫停受委托銀行業(yè)務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受委托銀行應當按要求移交住房公積金及相關資料。
??第三章 繳 存
??第十五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2010年12月20日前已設立的單位應當在公積金中心規(guī)定的期限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自公積金中心核準登記之日起20日內,單位應當?shù)绞芪秀y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每個職工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不得低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繳存基數(shù)上限。
??職工工資的構成,按照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十八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應當在國家規(guī)定的上、下限范圍內選定。同一單位只能選定一個繳存比例。
??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原則上與單位為其繳存的比例一致,自愿提高繳存比例的,可以選定高于單位為其繳存的比例,但不得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上限。
??單位為職工繳存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單位統(tǒng)一向公積金中心申報。
??第十九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乘以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乘以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條 每個住房公積金年度內,單位和職工可以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一次。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由單位按照公積金中心有關規(guī)定并根據(jù)職工工資變動情況每個住房公積金年度調整一次。
??第二十一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按時、逐月、足額繳存單位為職工繳存和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當指定專辦員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yè)務。
??單位應當在其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載明單位有按規(guī)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職工按照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領取工資的,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可以免繳住房公積金。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具體申請條件由公積金中心擬訂,報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期限屆滿單位不能恢復正常繳存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重新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第二十三條 單位依法宣告破產、撤銷或者解散,代扣的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未按規(guī)定繳存的,按照所欠職工工資予以償還。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前,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補繳完畢或者明確補繳責任主體。
??第二十四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yè)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yè)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計息。
??按照本辦法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依照國家規(guī)定的稅收政策在職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結息日為每年的6月30日。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與繳存比例執(zhí)行的住房公積金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金額:
??(一)購買住房;
??(二)償還購買住房貸款本息;
??(三)支付房租;
??(四)出資更新、改造本市老舊小區(qū)具有所有權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費;
??(六)退休;
??(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八)戶籍遷出本市;
??(九)非本市戶籍職工不在本市繼續(xù)就業(yè);
??(十)達到規(guī)定年齡,失業(yè)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兩年;
??(十一)在境外定居;
??(十二)家庭被認定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十三)職工或者家庭成員患重大疾?。?/p>
??(十四)經公積金管委會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夫妻雙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金額,但合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經公積金中心審定的可提取額度。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或者相關權利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專戶,由公積金中心代管。
??第二十九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住房的,可以按規(guī)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重點支持職工購買首套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多子女家庭購房。
??第三十條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貸款當月之前連續(xù)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guī)定期限;
??(二)已按規(guī)定支付購房首付款;
??(三)按規(guī)定提供貸款擔保;
??(四)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狀況良好;
??(五)職工及其配偶均未發(fā)生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全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經公積金管委會批準的其他條件。
??前款規(guī)定的具體條件,由公積金中心擬訂,報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符合一定條件的職工,可以獲得適當?shù)睦⒀a貼。利息補貼條件及標準由公積金中心擬訂,報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公積金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公積金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補充資金等。
??第三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在優(yōu)先保證繳存職工提取和貸款、留足備付準備金后,經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可以利用住房公積金發(fā)放保障性住房開發(fā)貸款。
??第三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按照本市法定機構要求編制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全年預算。預算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公積金中心組織實施。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
??公積金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市財政部門的意見。
??公積金管委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時,應當有市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六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
??人民銀行對住房公積金存貸利率政策執(zhí)行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三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向市財政部門和公積金管委會報送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并將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向社會公布。
??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上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結果的財務報告和管理情況。
??第三十八條 職工有權督促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按時、逐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職工應當對單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單位應當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jiān)督。
??職工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貸款情況;單位有權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公積金中心應當為職工和單位查詢提供便利。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公積金中心復核。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三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檢查時,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信息。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單位提供的資料信息保密。
??第四十條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向公積金中心投訴、舉報,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公積金中心可以通過調解等方式處理職工投訴,鼓勵單位和職工協(xié)商處理住房公積金糾紛。
??第四十一條 單位未按規(guī)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未按規(guī)定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由公積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查處的單位或者個人違規(guī)行為,屬于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等相關領域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涉及的違規(guī)行為的,公積金中心可以按照規(guī)定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違規(guī)信息納入企業(yè)或者個人信用征信系統(tǒng)。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住房保障資源配置應當考慮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年限等因素。
??第四十五條 中直和各?。▍^(qū))市駐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可以按照本辦法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六條 深汕特別合作區(qū)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可以參照本辦法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及其職工,個體經營者、自由職業(yè)者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è)人員可以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具體規(guī)定由公積金中心擬訂,經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第四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根據(jù)本辦法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等具體規(guī)定,經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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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tǒng)計局城市司首席統(tǒng)計師王中華解讀2026年2月份商品住宅銷售價格變動情況統(tǒng)計數(shù)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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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16 10:50:12
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shù)
(2023-02)1571.9點
- 0.13%

- -0.91%

| 日期 | 指數(shù) | 環(huán)比 | 同比 |
|---|---|---|---|
| 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 1關于印發(fā)《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 2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通知
- 3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fā)《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 4關于印發(fā)《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項目行業(yè)范圍清單(2025年版)》的通知
- 5關于優(yōu)化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還款能力認定標準的通知
- 6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fā)《成都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 7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和老舊電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告
- 8廣西區(qū)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進一步支持靈活就業(yè)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通知
- 9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住房公積金支持繳存人購買和租賃保障性住房有關政策的通知
- 10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fā)廣州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